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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逐步有序解除六个主城区社会静态化管理措施

日期:2022-05-06 08:48:12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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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月4日,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第63号公告,逐步有序解除六个主城区社会静态化管理措施,详情如下:

  当前,哈尔滨市本轮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,经专家综合研判,市指挥部决定,自2022年5月5日零时起,逐步有序解除道里、道外、南岗、香坊、平房、松北六个主城区社会静态化管理措施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
  一、有序解除道路交通管制

  1.解除小型客车尾号限行管理措施。

  2.恢复地铁运营。

  3.呼兰、阿城两区的跨区公交车辆暂缓恢复。

  二、有序复商复市

  1.商业综合体、百货商场、日用消费批发零售市场、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和汽车及零配件经营、咨询服务、保险代理、法律服务场所,在严格落实防疫管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经营;场所内游戏娱乐、美容健身、培训机构、影剧院等附设项目和区域暂缓恢复。各类餐饮机构继续禁止堂食,只允许经营外卖。

  2.封控区、管控区以外的洗衣店、汽修门店、母婴用品店,在严格落实防疫管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经营。

  3.封控区、管控区以外的理发店,在严格落实防疫管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经营。要严格按照座位数进行预约,店内不得有顾客等候,严格落实美发用品用具“一客一换一消毒”和环境清洁消毒制度,店内所有人员全程佩戴口罩。

  4.复商复市的场所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,按规定配备全时监控等设备设施,严格落实错峰限流、两米线、通风消毒、从业人员健康监测、环境定期监测评估等各项防控措施,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“扫码(健康码+行程码)、测温、戴口罩”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防控措施,接待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满额接待人数的50%。

  三、有序分批复学复课

  1.初、高中毕业年级恢复线下教学。初、高中其他年级和小学、幼儿园、特殊教育学校恢复线下教学时间以教育部门通知为准。

  2.在哈大专院校的疫情防控工作,按照省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执行。

  四、有序恢复机关事业单位办公

  1.市、区县(市)机关事业单位恢复弹性办公,要严格实行“两点一线”上下班模式,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“扫码(健康码+行程码)、测温、戴口罩”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防控措施。

  2.各类行政审批服务大厅、信访接待场所等窗口单位有序恢复现场业务办理,要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“扫码(健康码+行程码)、测温、戴口罩”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防控措施,接待服务人数不得超过满额接待人数的50%。

  3.全市水、电、气及通信等公共事业单位有序恢复必要的线下缴费,要严格落实错峰限流、通风消毒、员工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,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“扫码(健康码+行程码)、测温、戴口罩”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防控措施,接待缴费人数不得超过满额接待人数的50%。

  五、有序恢复小区、村常态化管理

  对无疫情小区、村以及解除封控区、管控区管理的小区、村,取消每户每天安排1人外出购买生活物资管控措施,居民进出要严格落实“扫码(健康码+行程码)、测温、戴口罩”防控措施。非本小区、村人员和车辆非必要不得进入,确需进入的须严格履行登记核准程序;应急抢险、消防救援、医疗救护、垃圾清运等人员和车辆进出不受限制。

  六、继续管控人员流动

  主城区内人员继续坚持非必要不出主城区,其他区、县(市)人员非必要不进主城区。确需进出的,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,凭“龙江健康码”绿码通行。

  七、继续开展核酸筛查

  1.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区、管控区内人员每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。

  2.无疫情小区、村及解除封控区、管控区管理小区、村内人员,每间隔1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。

  3.市和区、县(市)指挥部确定的重点人群每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。

  4.所有人员要按上述规定参加核酸检测,未检人员一律赋黄码管理,自费补检后方可转码。

  八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

  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,要向属地指挥部报备,贯彻执行所在区、县(市)核酸检测的部署安排,确保应检尽检、不落一人,最大限度减少堂食,实行分时错峰就餐,严格落实通风消毒、员工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,严禁组织和参加聚餐、聚会、聚集活动。

  九、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

  对违反市指挥部《公告》规定,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相关行业主管(监管)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呼兰区、阿城区疫情防控工作参照本《公告》执行。

  恳请广大居民群众继续团结一心,支持配合各项防控政策,认真做好个人防护,倡导进入密闭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佩戴N95口罩,保持良好卫生习惯,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,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,尽早恢复居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。

  本《公告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未作新规定的事项仍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53、55、56、57、59号《公告》执行。其他管控措施视疫情情况,另行公告。

  (总台记者 王海樵) 【编辑:于晓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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